事实婚姻是怎么判定的呢
2013-07-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法院对于事实婚姻是如何判决的呢?下面结合案例给大家讲解。
【法律咨询】
1985年5月,甲和乙未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有子。2003年2月,乙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甲欲向法院起诉,请问甲与乙是事实婚姻吗?
【离婚法律网律师解答】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法律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此对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五条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2、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予以区别对待:a、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b、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得到法律的承认,条件只有一个——补办。在立法上再三强调结婚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放宽了对待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条件,不是一律不承认了,只要补办了登记手续仍然承认其法律效力。可见立法者的良苦用心,有人认为“实际上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综上所述,甲乙间的婚姻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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