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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如何选择维权?
2012-03-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导读: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咨询:我 和丈夫都在事业单位工作,结婚11年,丈夫是家庭暴力实施者,经常殴打辱骂我,最近一次打耳鼓膜穿孔,已报警和做司法鉴定,但被打时无第三者在场。被打不 计其数,但目前证据只有两次报警回执、两次病历、一次司法鉴定书。请问这种情况起诉离婚能否判离,房产和孩子能否归我?如果他转移财产怎么办?

  律师解答:

  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现有证据已基本可以证明这一事实;

  法院会判决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多分财产。

  相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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