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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有哪些?
2011-09-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因此,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和好的,应达成和好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应调解离婚;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我国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如果感情尚未破裂,夫妻关系尚可维持,应当不准离婚。但是,婚姻的基础不仅是爱情,故感情破裂不是判决离婚的惟一标准。一般情况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即可判决离婚:

(一)婚后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二)一方确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者;

(三)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四)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的;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五)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六)一方不务正业,好逸恶劳,沾染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致使夫妻关系恶化的;

(七)一方虐待、遗弃对方,经教育不改,对方不谅解的;

(八)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效的;

(九)双方办理后,未同居生活,经调解和好无效的;

(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打骂,互不谅解,无法共同生活,经调解和好无效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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