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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时共同购房 分手时将如何分配
2011-09-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例简介]

    2003年2月,陈先生和李小姐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共居,两人以陈先生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于2003年6月共同出资在深圳某花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100万元,首付30万人民币,银行按揭贷款70万人民币,并在2005年1月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上登记的是陈先生的名字。2005年12月,陈先生与李小姐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当时该房产的市值已经达到了160万人民币。李小姐认为:除了她直接交的部分按揭贷款合计12万元人民币外,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她应当分得一半,即30万元。陈先生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后双方将此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该房产为陈先生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而对于有证据证明的李小姐交的部分首付和按揭贷款合计12万元人民币外,陈先生应当偿还给李小姐。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属于陈先生个人财产,李小姐无权要求分配。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产等不动产以登记公示为准,即房产证上所署的名字是谁,谁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本案中,由于该房屋登记权利人为陈先生,李小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她是共同购买人,因此,该房产为陈先生的个人财产。

    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为其中的一人,房产一般归登记人,另一方通常只能够主张返还已付的房款,即关键问题在于是否能够证明自己实际出资情况。本案中,李小姐举出银行存折、录音证明等证据证明了她自己实际出资12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因此法院支持了李小姐的诉讼请求,判令陈先生返还给李小姐12万元。

    对于房屋增值部分该如何分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增值部分属于法定孳息。所谓孳息是指从原物中所出之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关系取得的收益,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其权利归属原物所有人。在本案中,该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应属于法定孳息,仍由房屋所有人陈先生所有。因此,增值部分60万元应当属于陈先生个人所有。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根据公平原则,李小姐可以适当分得部分房屋增值收益,因此判决也值得商榷。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已经越来越多地发生在现代都市人中间。虽然共同买房体现了感情的进一步加深,但是有许多事情是无法预测的,万一两个人分手就面临着的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显得非常重要,以下可供参考:

    1、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首期款或按揭款;

    2、购房合同和房产证写或者增加为双方的名字;

    3、签一份财产清单协议;

    4、如果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话,最好是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地找出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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