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离婚问题 > 离婚法律咨询问答 > 正文
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2011-09-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情】

王女士称,2004年她与杨先生相识不久后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该房屋总价为44万元,目前房屋贷款尚欠8万元,房屋手续都在丈夫手中。王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取得房产所有权,同意给付杨先生16万元作为经济补偿。

在法庭上,杨先生辩称,双方性格不和,同意离婚。但坚称购房合同是在婚前签订的,18万元首付款妻子也没出钱。此后,他借钱把房贷还清,又为了偿还借款将房屋出售。

【评析】

法院认为,两人争要的房屋于2004年由杨先生取得产权证。依据法律规定,该房屋为杨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杨先生借债还贷的说法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应认定为杨先生于婚前办理的房屋借款,并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归还。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婚后共同归还的贷款,离婚后杨先生应依法给付王女士相应款项。

法院判决准予夫妻离婚,杨先生给付王女士19万元作为房屋补偿。

【法律界网站提示】

实际上这个房产可以看做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婚前的由杨先生付款的部分,这一部分是杨先生的个人财产,第二部分是婚后两人一起还贷的部分,这部分是,理应平分。鉴于杨先生占了大部分的房产,因此由游先生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并补偿王女士一部分房款。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