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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干预婚外情吗?
2011-08-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法院判令违反“忠诚协议”的男方赔妻30万元。这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

  年届不惑的曾明原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贾雨虹相识。经过短暂接触,他们在几个月后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协议签订后不久,贾雨虹就感到丈夫与其他异性有染。2000年10月13日晚,贾雨虹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前妻家中。次日凌晨,贾雨虹便和亲友前往查看,发现丈夫与其前妻都只穿着睡衣。2001年8月,曾明生日那天没有从常州回上海,贾雨虹遂约亲友赶往常州,发现丈夫与一年轻女子同居。

  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贾雨虹以曾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官认为,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同时,在指认自己有不忠行为的证据面前,曾明又不能进行有说服力的反证,据此,法院认为曾明“存在违约行为”,遂判令他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曾明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不久即撤诉。最终,曾明赔偿贾雨虹25万元人民币,当场一次性付清。一场特殊的“夫妻不忠赔偿案”尘埃落定。(贾雨虹为化名)

  专家评析

  主持人:这件案件一经判决,即引起极大反响,一些法学专家随即提出了“法律的手是否伸得太长”的质疑,认为“法律要给人们留下一个私生活空间”,“法律只能止步于卧室以外”。你对此有何看法?

  采飞:其实这样的争论并不是因为出现了这样一个案例才引发的,早在婚姻法重新修订的时候,对于是否将“夫妻互负忠诚义务”写进条文时就已经争论得十分激烈了。但是争论的结果,大家都知道,那就是重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第46条规定了,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现时的法律已经给了我们一个很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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