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离婚问题 > 离婚协议书 > 正文
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
2011-06-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03年10月1日起,《婚姻登记条例》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单位或居委会的介绍信,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简化了协议离婚程序,也提高了离婚效率。但同时也有一些状况,导致不能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而必须诉至法院:  

一、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一方坚持离婚的; 

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未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  

四、双方或一方无法回户口所在地亲自办理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则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