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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调解书的效力比较
2011-04-1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协议离婚包括双方当事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和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共识!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文从协议的内容和事后履行的效果之比较登记离婚和调解离婚。

  离婚调解书效力

  青岛市民政局就离婚事项早已备有事先草拟好的固定文本,当事人只需按照要求填充好内容即可。民政局工作人员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基本不审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因此,协议书中涉及对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是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确定下来,因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同,措词的使用不规范,内容的考虑不周全等等,极易使协议书产生纠纷,留下隐患。

  而经过法院调解的协议离婚,是经过律师、法官诉前诉后的层层把关,将调解书的每一条款逐条审查,仔细斟酌并确保今后可供强制执行,所以不会留有任何隐患,更彻底的解决双方财产问题。

    通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离婚,有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在法律角度上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的调解协议,对方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查封、冻结、甚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对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协议。由此笔者认为离婚调解书更有保障。

  离婚协议书效力

  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虽然有效,但是法律规定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先前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协议书,其中所约定的内容并不是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双方对协议内容产生争议,导致纠纷的产生,更加说明婚姻登记机关中的协议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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