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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的法律误区有哪些
2020-03-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的离婚意见时,应当将商量好的离婚事宜白纸黑字的写下来,也就是达成离婚协议书,对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都进行处理,并由双方签字。但在实践中,人们对于离婚协议书的书写存在一些误区。离婚协议书的法律误区有哪些?希望离婚法律网小编搜集整理的文章希望能够帮助您了解相关知识。

  一、离婚协议书的法律误区有哪些

  离婚协议书的法律误区有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财产已分割完毕、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仅仅约定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该方还贷、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等等,当婚姻走到尽头时,如何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避免一些法律误区,是离婚双方需考虑的重点内容。

  二、离婚协议书的法律误区的具体情况

  1、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定之时、双方明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帐号、存款余额、币种等。一方离婚后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2、在双方对具体的、重大财产的分割仅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外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及一方已实际掌控该重大财产的情形,而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

  3、在协议离婚时,双方是在已知晓对方财产情况下、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的。若依据上述条款,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隐匿财产的胜诉机会。

  4、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必须向银行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否则,该方会因未清偿贷款而不能贷款购房、投资等。

  5、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前,任意一方均可撤销共同房产个人份额的赠与。

  6、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一方,另一方在离婚后拒绝将户口迁出的,一方起诉要求强制另一方迁出户口的,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公安机关往往答复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

  7、双方可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而在未约定抚养费支付期限的情况下,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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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离婚协议书的法律误区有哪些”的问题。离婚协议书的表述应当是明确具体的,不能模糊不清。离婚协议书应当是基于双方的自主意愿达成的,不得存在欺骗、胁迫等情形。您还有其他问题的,可以咨询离婚法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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