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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2019-03-0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现代很多的夫妻在日常的相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很多的小矛盾,当然这些矛盾如果能够及时解决的话对双方的感情是没有影响的,但如果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那么这样的日子就过不下去了,很多人会选择离婚,那么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就由离婚法律网的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 、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4、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大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二、离婚协议包含哪些内容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2、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3、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4、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5、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6、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三、离婚协议书有什么注意事项

  1、财产问题处理。写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有房屋的应按照房产证写明房产的详细地址、产权证号和离婚后的产权归属;有机动车的应写明牌照号码及离婚后的产权归属;涉及固定资产或其它投资的应当写明该资产或权益离婚后的所有人;其它财产处理。

  2、子女问题处理。应写明有无子女,有子女的应写明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写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抚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费用双方如何承担,写明支付费用的时间和方式;写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时间(次数)和方式;写明双方对子女其它问题的处理事项。

  3、债权债务处理。写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无债权债务,如果有,应逐项写明离婚后由谁承担债权债务。

  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事项。

  以上就是离婚法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一般离婚协议不得违背宪法与法律,还有就是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一般在违反这些规定所做的协议都是无效的,还有其他什么专业的问题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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