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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可以反悔吗
2017-11-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般情况下离婚的时候会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夫妻离婚后签订的关于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等问题的协议,既然协议离婚了但是也有一些夫妻,在离婚后想要反悔当初签订的协议书,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可以反悔吗?

  案例:男方与女方于2008年7月31日在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抚养权归女方,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双方商定,抚养费不少于男方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且每月不少于人民币壹万元”。其后,男方以各种理由拒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女方遂以儿子名义于2013年4月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即男方按离婚协议约定的总收入的40%支付抚养费,因男方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男方每月支付的抚养费为4万元。原告认为《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当严格履行。被告(男方)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债务、房贷还款等都由其承担,自己无力负担原告诉请的巨额抚养费,请求法院对于抚养费的数额予以调整。

  离婚协议约定按总收入的40%支付子女巨额抚养费是否应予严格履行,可否予以调整?在实践中,也不乏有法院对夫妻双方约定的子女巨额抚养费,根据一方的要求予以调整的案例。但是在本案中,当初被告与其同事存在婚外情而急于离婚,抛妻弃子,被告存在着明显的过错,对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被告应当且愿意给予家庭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份离婚协议书是在原告父母双方自愿协商的前提下签订的,表达的意思是双方真实意愿,没有修改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原告父母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

  而且该司法解释第九条又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本规定,上述的“一年”为不变期间,即这一年是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从领取离婚证之次日起一年内因对离婚协议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反之,超过一年时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则不再予以受理。被告即使对该《离婚协议书》反悔,要求对小孩支付的抚养费提出变更,也必须在2008年7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的一年内即2009年7月31日前提出,否则将超过法院的受理时效,法院将不予受理和审理。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考虑到小孩原有的实际支出,为了保障儿子能保持离婚前原有的经济基础和接受较良好的教育,且因被告过错提出离婚,原告父母由此协议确定“抚养费不少于男方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合法合理,并无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应得到支持。

  再次,该约定也是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收入而确定的,按被告总收入的固定比例支付,并不影响被告的生活,也并不导致被告有任何生活困难,当被告收入高时即支付较高的抚养费,当被告收入低时则支付被低的抚养费,被告完全有能力支付,并无超过被告的支付能力。

  通过上文离婚法律网小编对于离婚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的整理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存在欺诈,离婚协议是可以反悔的,如果对子女抚养需要变更的,也是在1年时效内提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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