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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反悔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诉讼中还有效么?
2017-06-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夫妻间感情破裂的时候,可能是和平的协议离婚,也可能协商不成,从协商离婚变为诉讼离婚。若一方在办理离婚证前反悔,而之前又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这份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诉讼中还有效么?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由此判定,甲乙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在诉讼中是无效的。当事人经常分不清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不同,现就这两种情况做一下说明。

  夫妻的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是有本质区别的,婚内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作出的约定,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复合的,其内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解除婚姻关系是离婚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所以,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协议离婚,除双方具有离婚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该协议自应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不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之处,在于其成就仍需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控制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而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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