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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抚养费及离婚协议书的问题
2011-09-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问:我姐姐06年8月和她老公在街道的婚姻登记处离了婚,两人在那签了,主要内容是财产均分,房屋归男方,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500元抚养费。
1、为此专门开了一个存折每月转过来抚养费,但是他只给了前四个月的,后来嫌多,非要这边答应给300,或先给一年300元,以后再给500元,已经3个月没有给了。听说有一个说法:如果一方连续1年给一定数额的抚养费,而另一方也没有任何异议,那就算默认了,以后就是给300了,请问是这样吗?
2、我们想就抚养费的问题起诉,但听法院的人说,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在民政部门签的,所以执行力不强,请问是不是就没有法律效力呢,不能作为强有力的证据吗?降低抚养费的可能性大吗?
3、男方说因为犯了错误单位扣钱所以拿不起抚养费,请问这点能否作为降低抚养费的理由?
4、男方提出如果起诉的话就要女方分担债务,但是协议书中明确写了“无债务”,如果他拿出离婚前的债务单子之类的,还能算吗?

答:1、既然已经在离婚协议书里明确了抚养费给付数额,对方不履行协议,你们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
2、没有这种说法,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可以起诉
3、男方要求变更抚养要有法律上依据,要你们双方达成协议或法院判决
4、这个要有证据证明确实有婚前债务存在,要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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