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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协议离婚,我一定要回国才能办理吗?
2011-09-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中国网 我想请教个问题。我本人在国外,因故不能回国。已经跟国内的丈夫商量好了办理协议离婚。但是听说协议离婚本人一定要回国才能办理。是这样吗?我在国外办理委托公证书请别人全权代理可以吗?请教相关的法律规定! 登记离婚,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一、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的合法当事人,如果是,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二、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三、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四、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五、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因此,如果你想协议离婚,就必须本人亲自回国,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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