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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 男方赖账遭起诉
2011-09-0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好离好散,协议离婚。双方签下房屋轿车归男方所有,女方获补偿135万元的协议。但是,张先生却在支付了20万元后借故毁约,称签约时存在重大误解,根本不需要再支付任何补偿款。为此,汪女士诉至

  好离好散,协议离婚。双方签下房屋轿车归男方所有,女方获补偿135万元的协议。但是,张先生却在支付了20万元后借故毁约,称签约时存在重大误解,根本不需要再支付任何补偿款。为此,汪女士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张先生支付汪女士115万元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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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和汪女士于去年1月在民政系统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商品房一套、轿车一辆归张先生所有,但因于半年内补偿汪女士135万元。双方分手后,张先生按约定,先后四次通过银行汇款向汪女士支付了20万元。由于尚有115余万元没有支付,汪女士多次催讨却屡屡遭拒,无奈之下,汪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履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由张先生支付拖欠的补偿款115万元。

  但是,张先生却坚决不肯支付。他在法庭上陈述,说离婚协议所得的房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由于离婚时以为是婚后的共同财产,而产生了重大误解,所以在协议中进行了分割。另外,在离婚后,已经多次支付给汪女士钱款,因此,共同财产部分已经全额支付,故不存在另外的支付款项。况且,双方在离婚后,由于汪女士无房可居,所以以自己的名义在北京为其租房提供她居住,并由自己向房东支付房租等2.9万余元。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张先生却称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事实依据,难以采信,张先生理应按约履行给付钱款义务。另外,张先生称支付房东的租房费用2.9万余元,应在系争款项中予以冲抵的主张,因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双方就此款项抵扣系争款项达成过合意,此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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