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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不想见面,怎么离?
2011-07-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律师提醒:离婚手续必须当事人亲自办理

  非特殊情况诉讼不能“全代理”

  在传统观念里,离婚是不可外扬的“家丑”。婚姻双方如果不是矛盾尖锐到一定程度,绝不会选择分道扬镳。一些已经反目的婚姻当事人,为避免双方见面觉得尴尬和不便,想寻找代言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于是,网络上代理离婚的广告帖开始热起来,引得众人争先点击。那么,离婚有真正的“代理”直通车吗?代理离婚能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吗?

  个人案例

  饱受伤害分手不想说再见

  郭女士结婚不到两年,经常受到家庭暴力,不堪折磨的她决定和丈夫离婚,没想到又因此遭到丈夫毒打。为此,郭女士离家出走,独自在外租房居住。因害怕再次遭遇家庭暴力,她想委托律师为其代办离婚。律师告诉郭女士:按照《婚姻法》和《天津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离婚双方需要亲自到负责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去申请离婚登记,不可以由他人代替。即使是通过法院的诉讼方式离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起诉离婚案件的第一次开庭也需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

  郭女士告诉记者,不幸的婚姻给她带来的不仅是肉体上的痛苦,更是精神上的摧残。她担心对方在办理离婚的过程中,说出不堪的话或对她动手,自己又会受到侮辱和伤害。想找律师代理离婚,是因为她不想也不愿面对“那个人”:“他带给我的只有痛苦。”

  律师说法置身事外代办离婚存在隐患

  所谓“代办离婚”,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该是指“代理离婚”。但在法律上,代理人代理的是当事人的意识和财产权,不能代理其人格权。

  离婚处置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分割部分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离婚”或“不离婚”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代理人不能代理。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的,需要大使馆和领事馆见证;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其离婚诉讼中的人身权;确实由于病瘫、伤残、出差在外不能回来等情况,但这些理由是否具有“可以不出庭”的特殊性,需要法院认可。即使司法机关准许全权代理,也存在着当事人人身权受到侵害的隐患。因为,代理人也许无法百分之百地准确表达当事人“愿意离婚”或者“不愿意离婚”的真实意思。

  大众声音

  引发争议有人赞成有人反对

  记者查阅网上“代办离婚”帖子发现,参与代办离婚服务的人员多为律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咨询服务人员等,也有一些人希望委托亲朋好友去办理离婚事宜。

  对于找他人代办离婚,有人认为很人性化,至少自己可以远离交涉的烦恼,尽快走出失败婚姻的阴影;有人认为离婚找人代办有风险,因为在决定抚养子女或财产问题时,只有自己最清楚自己的想法;有人认为在没有更为方便的办法之前,对于代办离婚可以先行尝试。很多人表示,代办离婚是可以接受的,而他们最关注的是代理人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其中,能够保护委托人的隐私是最被看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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