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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 四步完成离婚登记
2011-03-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离婚登记分为四步完成,分别是初审、受理、审理、登记(发证)四个步骤。

  (一) 初审

  a. 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证件和申请材料;

  b. 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c. 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为真实、自愿离婚以及双方关于离婚协议中所涉及财产分割、债务分配、子女抚养内容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二) 受理

  a. 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经初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基本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要求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并在监誓人即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

  b. 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监誓人面前亲自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共计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三) 审理

  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件、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离婚协议书等是否真实、完整、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四)登记/发证

  a.经审查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且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b. 见证离婚双方当事人分别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领证签名或按手印”一栏处签名不会写字的按手印;

  c.分别在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印条型印章,并注“双方离婚,证件失效,某某婚姻登记处”的字样。结婚登记证注销后分别退还双方当事人;

  d.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放离婚证,并宣布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自领取离婚证之日起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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