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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是怎样的
2019-05-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大家都知道结婚是需要到相关的民政局领取相应的资料的,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两个人离婚的话,具体到民政局又是什么样子的操作呢,可能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下面就由离婚法律网的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是怎样的?

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是怎样的

  夫妻双方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可以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其中,《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视人面前完成。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为监督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事先准备好离婚协议书,打印或手写都可以,并没有统一的要求,签名处最好留白,以便当场签署。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以免浪费时间。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6)婚姻登记员办理离婚证,双方当事人均在场时:首先,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和离婚意愿。其次,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再次,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该按指纹。接下来,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再将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随后,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最后,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

  二、办理离婚的条件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1、当事人申请

  双方自愿离婚的,要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双方必须本人到场办理,不得委托其他任何人代办,申请的时候双方都要带好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还要带上两人协商好写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要写清楚,有孩子的离婚后有关孩子的抚养,其中一方若是生活困难的话经济方面如何帮助,资产的分割,负债的处理等等,还需要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民政局应该对双方提交的离婚申请审查,查看双方的证件都有没有完整,双方是不是符合离婚的条件,如果有查到离婚申请只是其中一方的要求,或者虽然是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孩子抚养和资产分割还没有达成协议的,民政局都不会受理,如果审查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对孩子的抚养、资产分割等方面也没有疑问的,就会当场登记,发离婚证。

  以上就是以上就是离婚法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是怎样的,天都有晴有阴,婚姻更是如此有幸福也有不幸福,在一段婚姻里已经没有继续的必要时,就会选择离婚。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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