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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2016-04-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不是简简单单的订立离婚协议就可以,离婚办理有一定的手续,需要到有关机关登记。离婚后,争议最大的是财产的分割,那么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离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

  (1)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2)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

  (4)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5)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二、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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