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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孕妇办准生证被拒是谁之过?
2015-10-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四川资中40岁的凌女士今年2月与毛先生结婚,4月发现自己怀孕了。凌女士说丈夫疑心重,总是怀疑孩子不是他的,而且还经常酒后打骂她。忍无可忍,凌女士在6月16日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之后,凌女士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被告知“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

  在我国,证明作为重要前置条件,本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依据,但是如今开证明却成了当事人行使正当权益的拦路虎。近日,四川的凌女士离婚后,想要办理准生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给了计生办,得到的回复却是:凌女士已经和丈夫离婚,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按照规定不能办理准生证。

  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而凌女士因为难以忍受丈夫的猜忌以及家庭暴力,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准许双方离婚,这意味着,凌女士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既然《婚姻法》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可以提出离婚,那么办理准生证就不应该再设置必须要结婚证的障碍。

  准生证作为宝宝能够顺利出生的证明,至关重要,没有准生证,意味着宝宝以后的每一步都不能按照程序来,面对这种情况,凌女士也是傻了眼,而计生部门却给出了复婚后再办理准生证的建议。凌女士离婚肯定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如果为了办一个准生证而复婚是不是太草率了点呢!作为计生部门工作人员,说话时能不能走点心,如果不能给出忠恳的建议,那么还是少说为妙。

  但是,从凌女士事件中,也可以看出一些问题,比如,我国的法律法规在衔接上还存在漏洞,虽然《婚姻法》和计生规定出发点不同,但是作为与亿万人民都息息相关的法律,应该把所有的情况都考虑在内,而且力争做到无缝衔接,确保人民大众的利益能得到确实的保护。这件事中,可以说是法规与法规之间存在衔接问题,也可以说是法规的更新不够及时,社会在发展,情况瞬息万变,以前的法规已经无法适应现在的社会,所以说,与人民大众息息相关的法规应该做到及时更新,适应社会的需求,同时,当一些没有囊括在案的情况出现,应该有及时的应对措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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