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情形
2014-08-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呢?下文,离婚法律网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了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情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一、夫妻双方未亲自到场的;
第二、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第三、相应证件、材料不齐全;
第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第五、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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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第一、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第二、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详情】
程序: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协议离婚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1、申请。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