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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异地的离婚手续的办理
2013-01-16作者:未知来源:法律快车

  核心内容: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可到原结婚登记机关或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离婚。反之,区分不同情况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可到原结婚登记机关或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离婚。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离婚,或愿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方面未达成协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可区分不同情况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①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由要求离婚的一方向不愿意离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②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二是被劳动教养的人;三是被监禁的人。

  ③按照《意见》第11条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外,根据《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件:1、双方的结婚证;2、离婚诉状及其附件;3、与案件有关的证据;4、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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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欲与丈夫离婚,但对方身处外省,迟迟不来办理相关手续,无奈之下妻子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法院判决。日前,龙门法院立案庭在了解情况后,通过电话调解、邮寄传达调解书等方式,成功化解了一宗远隔千里的离婚纠纷案件。

  据了解,今年9月5日,当事人苏某到龙门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她与丈夫周某离婚并取得儿子的抚养权。龙门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在认真审阅诉状内容后,得知其与丈夫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周某已经同意离婚,并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因为周某远在贵州省贵阳市,没有时间前来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导致离婚的事情一拖再拖。通过苏某提供的手机号码,法院工作人员很快联系上了周某,证实他的说法与苏某所说一致,也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只希望法院能通过判决双方离婚。

  “在对双方进行和好调解无效后,苏某与周某都同意诉前调解离婚,然而在跟周某通话过程中,他却一再表示自己无法前来应诉。”参与调解工作的龙门法院立案庭法官邓秀芳告诉记者,考虑到周某身处外省路途遥远,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立案庭工作人员针对他应诉困难这一特殊情况,专门制定了一套调解方案。法院立案后先由立案庭为双方各制作一份调解笔录,由苏某在调解笔录签名后,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周某,待周某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寄回立案庭。然后,立案庭依此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再邮寄送达给周某,周某在调解书送达回执上签名寄回,最后由工作人员通知苏某前来签名确认即可。经过协商,苏某、周某对此方案都非常满意,当即表示同意。最终,法院通过电话调解、邮寄送达的方式,免除当事人来回两省的诉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日前,周某已经通过邮件顺利领取了离婚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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