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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011-08-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与不离婚的界限。由于这条规定十分原则,对于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还需要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以下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夫妻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2)夫妻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夫妻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疗不愈的;

(5)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患病一方的精神病在婚后久治不愈的;

(6)夫妻一方在婚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7)一方欺骗对方而结婚的,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8)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就发生纠纷,没有可能和好的;

(9)婚姻被他人包办或者买卖的,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

(10)因包办、买卖婚姻,男女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的;

(11)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

(12)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夫妻一方与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

(14)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要求离婚,配偶对方不同意离婚时,经过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5)夫妻一方重婚,对方要求离婚的;

(16)夫妻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7)夫妻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8)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9)夫妻一方受对方的虐待、遗弃,受害者不能谅解对方的;

(20)夫妻一方受他方亲属的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的,受害人不能谅解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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