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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夫妻办理真抵押 法院判决连带还款
2011-08-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向某因生意急需用钱,于是伪造了和敖某的结婚证,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因贷款到期未还,银行将向某和敖某告上了法庭。

  

    向某、敖某均离异,2008年两人相识,开始恋爱交往。2009年敖某代理了某保健酒常德地区的总经销,后因生意陷入困境,于是向银行贷款30万,为达到贷款目的,向某伪造了和敖某的结婚证,以敖某的一栋住房提供了抵押担保。该抵押房屋是敖某和其妹妹共同出资建设,两人内部约定房屋为敖某和妹妹共同所有,但是暂未分户,房产证上仅登记敖某。2010年3月贷款到期,银行对向某、敖某送达了贷款到期通知书,敖某妹妹方知自己的房屋被办理了抵押,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向某骗取贷款,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建议其向法院起诉。

  

    银行多次催讨未果,一怒之下将向某和敖某告上法庭。敖某认为向某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并且抵押的房屋非为她一人所有,因此主张抵押担保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向某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伪造了两被告的结婚证,但两被告当时结婚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该合同上有敖某真实签名,敖某应按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关于房屋权属,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的物权凭证就是房产证。本案抵押房屋房产证上所有权人为敖某,银行有理由相信敖某就是该整栋房屋的所有人,故与之签订抵押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向某还款,敖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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