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离婚问题 > 离婚诉讼 > 正文
待嫁新娘未成年 男方“休妻”诉请返礼金
2011-08-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7月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少女曹某因未如实告知未婚夫自己尚未成年的实际情况,导致双方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法院一审判决其应返还男方结婚礼金2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9日,原告李景国与被告曹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论嫁,同日李景国给付曹某见面礼2800元。3月13日,原、被告经协商,原告方给付被告方结婚礼金28000元,做酒席款12000元、金银首饰折款3000元、六色礼600元。此款均交给被告父亲曹国华。原告方另宴请了被告方部分亲友并给予见面礼。被告父亲曹国华则按习俗回送原告邹景国1200元(回郎款)、400元(见面礼)计1600元。3月15日,被告曹某随原告等人外出打工。其间,原告方了解到被告曾患病,且年仅17岁,无法领取结婚证。原告因此在3月底将被告曹某送回娘家,且要求与被告曹某解除婚约,并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约,给付数额较大的彩礼,被告收取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与原告同居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支持;但原告给付的见面礼、做酒款等,不属礼金范围,系其自愿馈赠行为,被告可不予返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