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一篇: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
上一篇:离婚官司怎么打
标题:
内容:请输入您的问题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越准确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