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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取证偷拍洗澡镜头侵犯隐私权
2011-08-0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为取证偷拍洗澡镜头侵犯隐私权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李平与陈荣平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离婚诉讼期间,妻子陈荣平怀疑丈夫李平与自己女弟子张某有染。为了取得证据,妻子陈荣平请来摄影爱好者欲拍摄丈夫李平不忠的镜头,不料,却将婆婆和李平两个哥哥以及女弟子张某的洗澡场面偷拍了下来。近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 “婚内隐私权”官司。

  这是一起因离婚取证不当而引起的诉讼,但这个诉讼本身却折射出公民应当如何正确取证这样一个问题,从这个案例来看,陈荣平雇佣张云峰偷拍李平不忠行为,当拍摄李平洗澡时,也将李母、李兄及陈荣平的女弟子等人其的镜头摄下,可以毫无疑问地说,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李平的个人隐私权,而且也侵犯了李母、李兄及陈荣平的女弟子等人的隐私权。因为他们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个人领域受到了实际侵害,不仅被他人偷窥,而且还拍成了照片,使他们的个人信息、私事和个人领域通过照片这一固定的形式暴露在他人面前。我们知道,所谓隐私就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干涉、侵入的个人信息、私事和个人领域。由于隐私是人格权的一种,因此隐私在作为人格权对待时,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呼声也越来越高。最高法院在2001 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中就明确地提出了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对隐私权无法可依的状况,应该说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进步。本案中的陈荣平为了获取丈夫李平与女弟子的证据,雇佣了张云峰对李平在洗澡时的情形进行拍照,就其目的来看是为了获取证据,但其行为却侵犯了李平的个人隐私权。虽然传播范围有限,但毕竟还是有他人看到了李平等人的这些洗澡照片,就这一事实来讲,并不会因为公开范围的大小而影响侵权事实的成立。

  对于偷拍偷录行为,在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一些人认为法律不在禁止偷拍偷录这一行为了,偷拍偷录可以合法化了,所有偷拍偷录来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这实际上是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曲解,因为最高法院在这个证据规则中明确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取得证据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来获取证据。而本案中陈荣平为了获取丈夫李平与女弟子不轨行为的证据,雇佣他人的采用偷拍照片的方法来获取证据,无论其偷拍的照片是否有不轨行为,也无论其偷拍的照片是否向外扩散,都不影响侵犯隐私权的构成,因这一偷拍照片的行为本身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在具体确定偷拍偷录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时,应当对这一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考察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是否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故意贬低他人的信誉或散布他人的谣言,就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偷拍偷录的所谓证据就应当确认为无效或者违法;二是考察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采用暴力、胁迫、诱骗等非法手段,即使通过偷拍偷录取得了相关证据,也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三是考察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是否违反社会公德,如果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有悖常理,单纯地为了追求获取证据而采用低俗、卑鄙、下流等手段,则同样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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