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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对离婚诉讼的四大误区
2011-08-0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群众对离婚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存在不少误解,这些法律上的误解往往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使当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归纳起来,最突出的误解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夫妻分居两年即可以自行离婚。这种认识没有法律根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同时,民政部门和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认定,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

  第二、先提出离婚会吃亏。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在道德上也许存在理亏的现象,但不能说就吃亏,因为夫妻双方在案件中地位是平等的,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故先起诉不等于一定能判离,也不是说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做出让步。

  第三、法院判离婚后就可以立即和他人结婚。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往往认为,一旦法院做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就可以马上和他人结婚。其实不然!法院判决离婚后,判决书并不会马上生效,诉讼当事人有一段上诉期限,在此期间,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法律上说,在上诉期间未过,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如果在此期间与他人结婚,则构成重婚罪。

  第四、判决离婚就可以和子女一刀两断。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归对方抚养,自己就不需要向子女尽义务,就是和子女断绝关系。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不仅违背了起码的家庭道德,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要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情况,子女有权要求未抚养方增加抚养费,或者有虐待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还有权主张变更抚养权。拒绝按法律文书抚养子女的一方会被法院处以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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