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离婚问题 > 离婚诉讼 > 正文
妻子持张照片状告丈夫与人同居胜诉
2011-08-0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妻子持104张照片状告丈夫与人同居胜诉


  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有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往往比较难以认定,关键在于主张对方有过错的一方的取证难度大,因此这类主张往往因证据不足而不予认定。日前,在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所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由于原告胡某将拍摄到的104张照片及光盘作为证据当庭进行了展示,该证据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与人同居的事实得以确认,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有过错的被告黄某支付原告胡某损害赔偿金5000元。

  原告胡某和被告黄某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0月结婚,次年10月生育一子黄某某。起初夫妻感情尚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感情逐渐产生裂痕,2004年12月,黄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5年2月被判驳回。此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

  分居期间,胡某听说丈夫黄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多方打听,得知黄某与苏某某同居在泾县泾川镇环城东路的一处楼房的5楼501室。巧的是,胡某的父亲胡某某所住楼房正好与该楼房相近,并且从胡某某的住处还能看见该501室的阳台。于是,胡某某从2005年4月18日起至同年7月14日止,观察到黄某所骑摩托车基本上天天晚上都停放在该楼楼梯口,其所着单位制服经常晾晒于该房阳台上。有心的胡某某还用相机拍摄下照片共计104张。

  2005年6月28日深夜至29日凌晨,胡某和其父等4人将黄某堵在501室内,看见黄与苏某某及其女儿一起生活,还将现场进行录像(后制作了光盘)并且拨打了公安“110”。同年8月1日,黄所在单位作出“关于黄某同志违纪问题的通报”。胡某遂于2005年9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庭审中,被告黄某同意离婚,但其辨称,在双方分居期间他只是与他人发生了两性关系,而不是原告所述的非法同居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与他人同居生活的事实,原告作为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被告赔偿,而被告认为只是一般的两性关系,不构成非法同居,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也对黄某某的抚养、双方的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承担一并进行了判决。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