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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婚姻调查
2011-07-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对于目前出现的婚姻经济调查现象,社会各界反应不一。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街头的百姓。市民郑先生说,婚姻经济调查者所调查的全是个人隐私,如果任其泛滥下去,会使人人自危。

  而在郑州火车站候车的商丘市民张伟莉的看法却恰恰相反。她说,作为一个妻子或丈夫,他(她)应该对夫妻二人的财产有知情权,而从事婚姻经济调查的人,就是受害人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开展调查是必须的。再说,打官司是“谁主张,谁举证”,这对于一般人而言,取证是相当困难的,没有证据,对无过错方来说就太不公平了。

  法律界对婚姻调查这一市场的看法却略显无奈。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新治、副主任李德祥认为,新的《婚姻法》尽管规定了如果夫妻一方有重婚或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对于证据如何采集,却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法律对搜集证据的主体未作十分明确的规定,在当事人举证困难、法庭又因客观原因无法搜集证据的情况下,只有依靠社会力量来完成取证。

  一位基层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不少从事婚姻经济调查的人都是律师出身,因此所获取的证据也非常具有针对性。对于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法官们大多采取默认的态度,因为这些证据最终都是通过律师或原告交给法庭,而且有些案子里它们常常是惟一的证据,法庭也没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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