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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调查处境尴
2011-07-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前天,本报报道了一名调查员在工作中被调查对象活活打死的消息。这条消息使调查行业再度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私人调查业目前正处于发展迅速,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1993年9月7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中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      
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同时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但是来自“中国侦探网”的相关数据显示,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10月,中国已有调查类企业组织或机构近2.3万家,从业人员更是将近20万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北京市政协委员洪道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从我国现行法律角度将,调查行业是有生存空间的,只要调查活动不侵犯被调查者的合法权利并且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调查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法律所不禁止的,就应该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不能说这种职业的存在就是一种犯罪,从而不让它存在。

  同时,记者也发现调查业也有其存在的巨大的市场需求。根据中国侦探网的数据,中国每年的经济合同履约率不足30%,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直接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而很多债务追索、产品质量调查都需要企业来承担,这造成企业对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调查人员的大量需求。洪道德认为,由于社会信用程度较低,很多经济活动参与者有调查合作方信用情况的需求,一两条禁令不可能禁止掉这个市场。

  对私人调查的另一种需求还来自参与司法活动的当事双方。洪道德教授分析,在我们现有条件下,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只能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3种方式。每种方式都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来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最高法院又承认了只要不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况下获得的音像资料都可以进入法庭作为直接证据使用。但是证据不是现成的,尤其是举证方,由于精力、技能的限制,不可能完全靠自己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大多数当事人又不可能借助公权机关,这就必然产生对私人调查的诉求。

  中国行为法学学会会长、宪法专家李步云教授也提出:“私力”只能是对“公力”的一种补充,它的功能是找证据,最终能不能用、能不能成为呈堂证供,还必须由“公力”来决定。因此私人调查也与公、检、法的权力之间并不存在矛盾。本月中旬,中国行为法学会在杭州主办了“万马论道·2003中国商务调查峰会”。这是调查业从业人员和相关专家、学者甚至来自公、检、法的代表第二次对这个新兴行业命运和前途进行学术上的交流和讨论。承办方强调,这个峰会目的就是力争把公众事务调查变成整个民事法律援助最直接的途径,为每一个公众和企业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很多法律专家甚至业内从业者都认为,对于私家侦探这一“行业”,“捂”是捂不住的,国家应该在制定有关法规时加以约束,才能保证其在健康轨道上发展。同时要在审查、准入上把好关,由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对人员、组织机构、工作方式、经营内容等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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