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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调解应做到“三个坚持”
2011-07-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组成家庭必不可少的元素。在所有的关系里面,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是最具个性、最为微妙的关系。然而,人们在天地日月围堵起来的一方一方空格中耕耘岁月的同时,也免不了在聚散离合的情感漩涡中浮沉。

  面对日益拔高的离婚率,人民法院应该怎样处理离婚诉讼案件,以追求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可见,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案件审理中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通过调解,可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它比法院一纸判决更能达到两者的和谐统一,有利于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法院离婚案件调解既可以在庭前进行,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

  那么,作为一名法官,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该如何恰当地运用调解方法,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呢?高县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调解工作中做到 “三个坚持”:

  一、 调解工作坚持攻心为上 在庭审的任何阶段,审判人员要通过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婚姻运行状况,问询产生离婚诉求的直接导火索,找出双方的矛盾所在,努力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运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做好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的心理工作。以退为进,避实就虚,从而舒缓当事人的紧张、焦虑情绪,抑制离婚冲动,引导当事人以更为理智的心态面对婚姻红灯。唤起旧情,消除隔阂,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二、调解工作坚持以和为贵 审判人员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因为离婚案件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圆满地把离婚案件处理好显得格外重要。由于婚姻涉及的是一个家庭及这个家庭成员的幸福,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应当慎之又慎,要形成“劝和不劝离”的主导思想。即使在确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名存实亡的情况下,也应通过释法明理找到一个让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佳结合点。

  三,调解坚持以公正为准 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审判人员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价值准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要将自已的价值观念强加给他人。调解应客观公正、不偏不斜,要善于结合具体事实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和法制宣传,要防止出现审判人员以压代调、以拖代调、以判代调等违反离婚案件当事人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不能使调解成为一种随意性很大的东西,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

  “ 秉公执法、热情服务、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这应该是每一个审判人员办案所追求的目标和努力的方向。在案件审理中,遵循调解原则、重视调解方法,及时把握调解时机,学习调解技巧,是保护当事人的需要,也是审判人员实现自身价值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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