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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本人必须要出庭应诉吗?
2011-07-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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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丈夫到法院起诉要求和我离婚,我收到传票后,为了不和丈夫在法庭上见面发生争吵,就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开庭时我不准备出庭,而法官却告诉我必须亲自到庭。请问,我只委托律师出庭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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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将导致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所以离与不离都要当事人亲自表态才行。而且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调”后是否能“解”也必须当事人亲口说了才算数。正因为如此,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家庭财产的具体状况等会增加一定的难度。所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条规定,一直被认为是立法要求离婚当事人亲自到庭的特殊规定。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等。本案中,你因怕与丈夫争吵而不愿出庭应诉,不属于上述所指的“特殊情况”。因此你应当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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