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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