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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
2011-07-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婚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在起诉离婚时也应将此证明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向法庭提供,另外,涉及财产分割的应该对双方财产状况的证据进行举证。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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