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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保证书与离婚问题
2011-07-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婚内保证书与离婚问题张建民 按:友人受婚姻问题困扰多时,因向对方写过保证书,离与不离举棋不定,进退维谷。本人受托进行利弊分析,作为法律顾问全程指导操作,有理、有利、有节,友人全家甚是满意。据此随手写下几行文字,供借鉴。 一、关于是否同意离婚的考虑因素 1.1孩子的因素,婚姻的首要职能是维持人类自身生产的进行,两性结合和生育子女是婚姻的自然属性,生养子女需要稳定的两性结合和温暖的生活气氛,结婚和离婚必须考虑子女的利益,必须受伦理的制约。离开了父(母)的呵护,把孩子带入单亲家庭或者重组非血缘家庭,即使孩子的生理成长过程不受影响,但是孩子的心理成长过程必然受到剧烈震荡,极有可能导致行为怪异、性格孤僻,大部分问题少年均缘于此。做出离异决定时必须考虑子女利益。 1.2健康和安全因素,继续婚内生活是否会导致一方出现极端暴力情形,对于另一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会不会出现鱼死网破的情形? 1.3事业因素,离婚或者继续维持会不会导致个人问题影响其中一方在事业上的进步?主张离婚者会否以此要挟另一方闹到单位? 1.4财产分割因素,其中一方会否因离婚而致贫? 二、关于保证书的效力 2.1保证书部分有效。可以参照的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2法理分析:该保证书为单方承诺,承诺主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一般应认为有效。因而产生《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的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3保证书部分无效。基于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保证书关于决定离婚的承诺一般会被法律评价为无效,基于父母对于孩子负有监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一般也不会认定为有效,但是关于财产的处分是有效的。 三、劝诫 无论过去发生了什么,如果不舍得放弃这段婚姻,就应该正式自己存在的问题,做出适当的调整,通过一系列的真诚的行动获得对方的谅解,继续把好日子过好。有关的建议如下: 3.1保密工作,无需向任何无关的人诉说自己的私事,知道的人越多只能给对方造成越大的思想压力,即对于双方而言负面的社会影响越大;一般仅限于自己非常信任的亲人或者极少数可信任的朋友,如无必要,绝不可告知对于婚姻双方当事人都熟悉的一般性的朋友,避免有人从中搞事。 3.2自己、自己的父母(如果已经知道相关信息)向对方、向孩子、向对方的父母(如果已经知道相关信息)作出示好行动,比如听其诉苦、发泄,持续不断地示好,这是本来就应该做的,在现实情况下更应该做的更好。 3.3如果对第二天的工作不产生重大影响,决不分居,任其唠叨、任其轻微的暴力侵犯,只要两个人在一起,就一定会想两人之间的事儿,如果不在一起,可能就会想远了,猜疑心理会占上风,止不住会联想到其他更让人不开心的事儿。 3.4如果做出了真诚的努力始终无法获得对方的谅解,那么双方首先应该实事求是分家析产,是老人出资的应该还给老人,任何人都不应该侵占老人的利益。想必双方老人为了这桩婚姻已经费尽心血,老人是无过错的,无辜的,不能让老人伤心又伤财。 3.5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首先应该均分,其次基于照顾女方的原则,适当多分给女方一些,再次,男方无论有无过错,都应该大方一些,继续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不能让自己心爱的女人失去丈夫、失去了青春还失去未来生活的依靠。最后,如果孩子跟女方一起生活,也就不要太计较给了多了还是少了,给孩子的其实也是给了孩子妈妈,所有的付出都会在孩子那里得到回报,都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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