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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须提供的证据
2011-07-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案件是指夫妻双方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发生争议,或者虽然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争议,但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其中一方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对于离婚官司,当事人一般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1、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据。
    (1)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查婚姻登记档案后出具婚姻证明。注意:有的婚姻登记机关需要本人亲自去查档为其开婚姻证明,如果本人不能亲自去,代理人须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才能查档;而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只需要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当事人本人是否到场不问。
    (2)事实婚姻证明。对于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法律是认可得,而之后法律不再认可事实婚。

    2、有关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
    (1)一方动粗、动手伤人,需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单位证明或者当地组织、居委会证明;
    (2)一方有外遇的相关证据;
    (3)隐瞒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婚前治疗医院的证明及单位证明或当地组织证明。

    3、双方对子女抚养归属有争议的提供下列证据:
    (1)子女主要跟随谁生活,要提供当地组织证明。
    (2)离婚后哪一方抚养孩子,对孩子有利的证据,包括经济收入、住房、身体状况证明(指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疾病诊断证明)。
    (3)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选择父母抚养要有书面明示。

    4、对婚前婚后财产有争议的,要提供:
    (1)购物发票;
    (2)双方婚前对财产有约定提供约定证明;
    (3)存款存折或存款的银行所在地、帐号等。

    5、对住房有争议的,要提供:
    (1)承租合同或房屋产权证;
    (2)本人或对方有无其他房屋的证据;
    (3)单位对离婚后住房使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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