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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庭质证应掌握的原则
2011-07-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相互质证,是离婚诉讼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何举证及质证,是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都必须重视的事。证据应该具备“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因此,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基本上也要围绕这三个方面准备。

    “合法性”,主要是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比如说,某案件中,某女欲证明某男有婚外情,请私人侦探利用针孔摄像头拍摄的录像就存在合法性问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针孔摄像头是国家明令非侦察部门禁止使用的专用设备,用非法设备获取的证据,自然不能被法院认定。再如,为了证明第三者与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情,到第三者家破门而入,搜寻到的双方的情书,也因为违法行为在先,导致证据取得的非法。

    “真实性”,主要是指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比如,为证明第三者与被告来往密切的电话清单,上面因为没有电信部门的盖章,因此,对于该通话记录的真实性,在一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就很难予以采纳。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主要在于庭审时,需要当事人将证据原件一并带上,准备接受对方质证,切不可将关键证据的原件遗忘,造成诉讼中的被动。

    “关联性”,主要是要求出示的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有关联,而不是与本案无关。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提交了被告舅舅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欲证实被告家有家庭暴力的遗风。这里,被告就可以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因为原告是和被告打离婚官司,而不是要和被告舅舅离婚,被告亲属是否曾有暴力行为,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也与本离婚案件的审理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该份证据就可能因缺乏证据的“关联性”而不被法院采纳。

    当然,在庭审质证时,不仅要从证据本身出发,对证据进行质证,而且也要从程序上,对证据进行质证。比如,对方是否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一方的举证不是在举证期限内的举证,或者不属于“新的证据”的范围,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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