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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申办离婚公证的问题
2011-07-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公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离婚公证,另外一个离婚协议公证,两个公证在形式、表现及申请步骤上有明显的却别。

离婚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夫妻二人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及子女财产的处理,经协商达到一致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一般称协议离婚;一种是夫妻二人就有关是否离婚或子女财产处理形成不了一致意见,到人民法院解决上述问题,一般称为诉讼离婚。离婚协议公证指的是前一种,离婚公证属于后一种。

一、离婚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离婚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当事人办理离婚公证,应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记载当事人自然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其住址)的证明。
2.离婚证书原件(包括已生效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如离婚证书遗失的,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解除婚姻关系的财产物品处理而引起的双方法律行为。离婚协议公证不是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解除,仅是证明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住房使用、财产分割问题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而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自领取《离婚证》的前后进行,公证时应携带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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