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在6个月内起诉离婚诉请的新情况
导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当然,时间上的限制也不是铁板一块,6个月内,如果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原告是可以再次起诉的。那么,什么是新情况、新理由呢?
咨问:
自从结婚生了女儿后,丈夫对我的态度就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变化,他学会了酗酒,学会了摔东西,学会了吹毛求疵然后大发雷霆。前不久,我提出离婚,丈夫不同意,我就告上了法庭。法庭上,经不住法院调解,也经不住丈夫痛哭流涕的认错,我心一软就撤回了诉讼。不料,才过了一个多月,丈夫又旧态复萌,并且为“报复”我告他而变本加厉。这一回我是彻底绝望了,可听说法院调解后的离婚案,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请问真是这样吗?
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法律这样规定,道理很简单,因为离婚案件与其他类型的案件有所不同,诉讼中的原告达不到离婚目的,是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起诉离婚的,如果不在时间上作出限制,他们就有可能滥用诉权,或者刚刚调解和好旋即又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再上法庭,这样,既不利于夫妻双方改善关系,法院的裁判也会失去应有的意义。
当然,时间上的限制也不是铁板一块,6个月内,如果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原告是可以再次起诉的。那么,什么是新情况、新理由呢?对此,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就看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了。一般来说,法官会把握一个原则,就是是否出现家庭暴力,出现则受理,反之则不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只是不采取行动主动示好,双方相安无事,或者仅是小吵小闹,没有影响到原告人身安全的话,是不能突破6个月的限制的。你撤诉之后,如果你丈夫的行为危及到你的人身安全,对你实施了家庭暴力,你可以收集好相关证据,诸如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邻居的证实材料等,提前向法院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