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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审判不离 二审双方协商离婚
2011-03-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一审法院判决不离后,二审期间,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应发回重审,以给予当事人上诉的机会。

  案情简介:

  上诉人:李强,32岁,住上海市宝山区XXX村XX号321室。

  被上诉:李洁,32岁,现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73弄XX号101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5年9月相识,1996年7月22日领取结婚证,1998年2月3日生育一女李小小。2003年6月,上诉人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愿意离婚,故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2003)杨民一(民)初字第12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李强不服,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与代理律师一起努力促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于2003年7月12日以(200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1、李强与孟洁自愿离婚;

  2、婚生女李小小随孟洁共同生活,邵贤强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3、双方财产均等分割;

  4、本案诉讼费100元由李强自愿承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焦点主要在于,一审法院判决不离后,二审过程中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一审法院判决不离后,二审期间,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应发回重审,以给予当事人上诉的机会。

  本案中,如果发回重审,必然导致案件处理时限过分延长,不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代理律师积极努力,与被上诉人多次协商,并恰当地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最终把屋住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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