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书是怎么样的
当离婚纠纷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以后,我们知道会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进行审理,之后看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对案件作出判决,那么在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的时候,有关的判决书该怎么样书写呢?接下来就跟随离婚法律网小编一同来了解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书是怎么样的。
一、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书是怎么样的
初字第xxx号
原 告 xxx,又名xxx,性别 ,民族。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xxx,又名xxx,性别 ,民族。
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
被告xxx辩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xx条规定判决如下:
1、……;
2、……;
3、……;
4、……。
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xxx负担xx元,由被告xxx负担xx元,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此款已由原告xxx预交,执行当中由被告xxx给付原告xxx 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时间
书 记 员:
二、离婚纠纷管辖
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军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外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诉讼的注意事项
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即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批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双方离婚,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才谈得上离婚。而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即可离婚。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该案由。离婚纠纷往往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审判实践中均将其归人"离婚纠纷"案由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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