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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权是怎样的
2019-05-0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现在人们的婚姻观念和以前不一样了,并不是找一个人就可以终老的,有些夫妻感情基础不是很牢靠就步入婚姻的殿堂,后面生活不如意就想着要离婚,离婚的话关于离婚诉讼管辖权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离婚法律网的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离婚诉讼管辖权是怎样的

  一、离婚诉讼管辖权是怎样的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时一般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但下列情况除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被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三、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离婚法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离婚诉讼管辖权是怎样的,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一些例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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