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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一方在外地应由那个法院进行管辖
2017-07-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为了更好的生活有大量贫困地区的人到经济发达的地区务工。以此也只有很多的家庭夫妻经常两地分居,以致感觉淡薄经常会出现离婚的情形。那么起诉离婚一方在外地那么应该向哪一个法院进行起诉呢?以下我们就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解。

  一、起诉离婚的主体资格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对离婚诉讼的两点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起诉离婚一方在外地应向那个法院起诉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在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离婚确定管辖法院的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夫妻感觉破裂意图起诉离婚一方在外地的情况,首先应该确认对方是否离开住所地超过了一年。如果超过的一年,该情况属于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离开了住所了,可以在原告的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如果没有超过一年,那就需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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