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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可以留置送达文书吗?
2017-07-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公民在诉讼过程中,会有一些文书法院需要送达给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方式包括了直接送到、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等多种方式。留置送达是指送达对象不愿接收该快,送达人将文书直接留在送达对象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那起诉离婚留置送达文书可以吗?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起诉离婚留置送达文书可以吗?

  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法院会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即制作调解书。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留置送达并未经当事人签收,不对其产生法律效力。所以说,起诉离婚后,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其他文书可以。

  二、留置送达存在的问题

  1、邀请见证人难,影响办案效率。

  一是近几年来,为减轻农民负担,乡村合并,基层组织辖区范围扩大,乡村干部人员减少,在对农民送达法律文书时,有的被送达人住所地离基层组织有关人员住所地较远,当其拒收法律文书时,法院送达人员往返寻找见证人,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二是经济交流和人员的流动增多,农民进城打工者、个人工商户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三是许多基层组织的作用和职能弱化,有的基层组织缺少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地点,寻找困难。四是有的基层人员怕得罪人,不愿作见证人,而拒不配合,造成送达困难。五是单位拒收诉讼文书的情况增多。受送达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因种种原因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法院工作人员如何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审判实践中很难操作。六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见证人不愿到场见证时,留置送达无法律依据。

  2、送达地点和签收人范围过窄,不便司法实践操作。

  留置送达的处所局限在住所或从业场所,送达地点有限。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工作生活的地点不会仅限于住所和从业场所,与其经常生活和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场所还很多,如其经常出入地、出差地;有的甚至居无定所,无职无业,流动性大,如外来打工人员等;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也给法院送达诉讼文书造成很大困难。有时送达过程中,发现受送达人本人时,大多数不是在住所地或从业场所。因此,立法将留置送达的处所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操作性较差,不利于法院送达工作的开展。

  留置送达签收人范围过窄。民诉法送达规定中签收人包括:受送达人及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或组织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狭小的签收人范围使得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故意逃避或拒绝签收,造成送达不能。

  3、留置送达容易引起上访缠诉案件,造成不和谐因素。

  在民事诉讼、民事执行中,曾多次遇到法院人员送达裁判文书时,当事人或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被邀请的见证人不愿到场而留置送达后,待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对其执行时,被执行人以未收到裁判文书为由,或以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执行为借口,拒不履行裁判义务,或对案件进行申诉,甚至有的到处上访告状,造成不稳定因素,使法院执行工作被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行难。

  起诉离婚留置送达不能发生在送达调解书的情况下。调解书是双方意见一致订立的文书,而留置送达则是当事人不愿接收的一种强制送达方式。如果在送达时当事人不接收调解书,证明该调解无效,因此调解书也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它不适用于留置送达。如果是其他形式的文书受送达人不愿意接收的,则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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