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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法院管辖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2017-04-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起诉离婚的首先要知道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毕竟在我国法院是比较多的,而不是每个法院都可以管辖你的案件。那具体来说,确定法院管辖的一般原则是什么?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确定法院管辖的一般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一下几种情况:

  1、 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区或镇的基层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 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任命法院管辖。

  5、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告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在实践中考虑到存在一些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会给原告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所以法律有规定了由原告所在地(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1、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4、 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6、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管辖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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