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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2017-03-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求与其合法配偶离婚,这就是所谓的离婚诉讼。提起离婚诉讼是公民保护婚姻自主权的表现,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有权利就有义务,法律为了保护某些特殊的法益,规定了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诉讼的情形。那具体来说哪些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2、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诉讼有什么

  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有三种结果:

  (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如果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包括: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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