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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反家暴法范畴暂不宜扩大到恋爱同居关系
2015-11-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现阶段我们可不急于把同居等非法律婚姻关系纳入反家暴法,而先应把上位法即我国广义上的家庭法出台为上策

  据报道,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日前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已到了呼之欲出的阶段。目前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中“家暴”如何界定,恋爱同居或前配偶关系之间的暴力该不该包括进“家暴”的范畴里。

  引发争议的“燃点”之一是:去年11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草案”与今年四部委出台的司法解释性文件“意见”出现相互打架的地方。“草案”中明确了家暴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排除了恋爱同居、前配偶关系等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而四部委出台的“意见”中,则把同居关系以并列列举的方式列入了家暴所涉及的家庭关系中。尽管有关负责人在对“意见”予以解释之时也承认有相互冲突之处,但特别强调“意见”所针对的只是司法审判活动中的“准据法”,这只是法的适用问题,并无更改立法意图之意。

  再一个“燃点”就是近段以来各派学者之间展开了口水战,有的支持将恋爱同居或前配偶关系之间的暴力列入家暴范畴,理由是同居与前配偶之间的暴力依然具备家暴的隐蔽性、周期性、频繁性等特点,在定罪量刑等环节上与家暴一样存在举证难等问题,在暴力意图背后多少有限制人身自由、或控制他人意志等共同特点。而反对列入的学者们,则从法的一致法与统一性,强调家暴行为只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非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已经有普通刑事法律规制,没有必要再把这一块也硬塞进入,从而造成法律体系的冲突。

  我国的家庭只有两类:依血缘的自然家庭和依姻缘的法律家庭。去掉依血缘关系形成的自然家庭,就只剩下法律家庭,若法律不予以承认,这样的家庭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中国法律家庭的法律基础在于,只承认法律婚姻、不承认事实婚姻;在婚姻的法律认定上,也只承认婚姻的完成状态,不承认婚姻的预备状态,也不承认婚姻的替代方式,更不承认婚姻的结束后继状态。这一狭义界定,导致了我们的反家暴法也只能在这一小范畴内发挥作用,因为反家暴法是家庭法的子法。

  依学者之见,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和现代家庭组合的灵活性与复杂性,仅认定法律家庭并把法律家庭仅定为法律婚姻状态,这肯定不能更好地反映当今社会的发展。英国把婚姻预备阶段的同居、婚姻结束后续状态中的分居,都视为家庭法范畴,这使反家暴法顺理成章地把这些关系也纳入其中。美国法律中对婚姻作了广义解释,不以法律登记为要件,这也使反家暴法能延展到更多领域。因此,现阶段我们可不急于把同居等非法律婚姻关系纳入反家暴法,而先应把上位法即我国广义上的家庭法出台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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