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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离婚
2011-09-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民事诉讼法 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九十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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