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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外地的离婚诉讼法院管辖地的选择
2011-09-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法律问题】

  我和丈夫双双离开家乡来长沙打工,转眼之间已有3年。其间他的感情发生转移。我为此哭过闹过,亲朋好友们也规劝过,但他却像是得了绝症一样没治了,今年春节后竟然跟着那个女人去了四川。眼看事情已经无可挽回,我也就下定了离婚的决心。两个人已经走到这一步,也没什么好“协议”的了,我要通过诉讼跟他离婚。现在的困难是我不知道上哪里告他——我在长沙,他在四川,我们的老家在邵阳。这种情况下,上述三地何处能受理我的呢?

  【律师解答】

  朋友: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则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对于你来说,住所地是邵阳,经常居住地是长沙。你离开邵阳来到长沙已有3年,按说你的离婚诉讼应该是由长沙的某个基层法院受理。问题是你丈夫现在已离开长沙去了四川,他在那里居住迄今为止还不足1年,那里不能算他的经常居住地,所以他应属于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人。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如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来你该明白了吧?只要你丈夫在四川居住不满1年,而他又没有回到住所地邵阳,那他就属于“无经常居住地”的人,你的离婚诉讼就可以向你起诉时的居住地长沙的法院提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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